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富之源磁性电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5049号之二
原告: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大新路6号大楼二层至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1980802441。
法定代表人:龙维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其安,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萍,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富之源磁性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外沙村雄恩路11号厂房A、厂房B、厂房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45279465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富之源磁性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30元,减半收取计276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930元,合共4695元(原告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746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765元),由原告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叶迟玖
审判员  石 慧
审判员  姚 班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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