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富之源磁性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504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区大新路6号大楼二层至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1980802441。
法定代表人:龙维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其安,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萍,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富之源磁性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神湾镇外沙村雄恩路11号厂房A、厂房B、厂房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45279465R。
法定代表人:宋功美。
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富之源磁性电子有限公司、宋功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富之源磁性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8200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急需上述账户用于生产、经营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1504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富之源磁性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8200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吴巧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