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明丰环境科学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2160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大新路6号大楼二层至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198080244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明丰环境科学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6号(307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4728986G。 法定代表人:***。 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明丰环境科学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明丰环境科学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48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中山市西区××道××号××广场××座××房××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C××1;土地证号:国(2006)易2006**]提供担保。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担保物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担保物的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21603号民事裁定对申请人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中山市西区××道××号××广场××座××房××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C××1;土地证号:国(2006)易2006**]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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