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1民初8113号
原告:诸暨市金樾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诸暨市同山镇中源村(里****)。
法定代表人:边金国。
被告:浙江金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268号宏祥商业广场1A1B幢。
法定代表人:郦伟娟。
被告:***,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浙江金紫建设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红伟,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告诸暨市金樾苗木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浙江金紫建设有限公司、***、***、寿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金樾苗木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