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1民初5501号
原告:诸暨市金樾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诸暨市同山镇中源村(里****)。
法定代表人:边金国。
被告:诸暨市志恒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草塔镇莼塘西村中央份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郦伟娟。
被告:***,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寿红伟,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告诸暨市金樾苗木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诸暨市志恒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寿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诸暨市金樾苗木专业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诸暨市金樾苗木专业合作社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楼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