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1民初2312号
原告:浙江豪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山吓唬镇赐绯庙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268号宏祥商业广场1A1B幢二单元。
法定代表人:郦伟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豪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豪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豪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豪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计62元,由原告浙江豪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韩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