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紫建设有限公司

***与***、诸暨市志恒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81民初8126号
原告:***,女,194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天波,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诸暨市志恒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郦伟娟。
原告***与被告***、诸暨市志恒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羽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