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支付租赁费,故本案案由为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人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以双方约定了仲裁,本案不属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实为对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而发生的争议,故本案不属管辖异议审查范围。******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2019)川1028民初2050号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