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0民辖终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上诉人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2019)川1028民初20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支付租赁费,故本案案由为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人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以双方约定了仲裁,本案不属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实为对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而发生的争议,故本案不属管辖异议审查范围。******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2019)川1028民初2050号民事裁定;******
二、终结本案的管辖异议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申明******
审判员*********
审判员江万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苗苗******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