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松潘县松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3224执恢88号
申请人: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9号1栋1单元6楼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2966550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松潘县松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松潘县松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令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松潘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1年11月1日恢复执行该案(恢复执行标的:947,287.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参与松潘县松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次分配,于2021年11月25日已执行634,682.00元并兑付申请人,余款312,605.00元被执行人分期给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松潘县人民法院(2021)川3224执恢88号案件剩余案款312,605.00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磋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