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偏初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3422民初146号
原告: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9号1栋1单元6楼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29665506。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豪(木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初,男,藏族,1971年2月17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被告:****,男,藏族,1993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偏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6.00元,由原告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