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执异485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学,系**父亲。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第三人: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9号1栋1单元6楼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呙斌,系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本院对该申请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书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苏彤昱
审 判 员 金奕汐
审 判 员 郑天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罗 旭
书 记 员 周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