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7488号
原告:利川市**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文斗镇文龙村文龙街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802MA49WYJL28。
经营者:**,男,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
被告: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9号1栋1**6楼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2966550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宜昌办事处主任。
原告利川市**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日立案。原告利川市**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川市**建材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川市**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利川市**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冉 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