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博越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2690号 申请人:江苏博越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Q0048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9号1栋1**6楼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2966550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博越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越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达公司)价值492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博越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同达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49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同达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