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82民初2759号
原告:湖北泽云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广济大道东供销公寓(***私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MA499G3T1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武穴市大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9号1栋1**6楼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77296655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泽云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湖北泽云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
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泽云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泽云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86元,减半收取计3243元,由原告湖北泽云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庆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