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执恢158号
申请执行人:**县又新镇宏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县又新镇新乐西街16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9号1栋1**6楼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县。
本院在执行**县又新镇宏发建材经营部与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