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萨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藏0236执保4号
申请保全人: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9号1栋1**6楼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2966550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女,1989年07月11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韵家口村95号附2号。
被保全人:萨嘎县昊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萨嘎县人民政府二楼商务局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236MA6T1EU41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萨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藏0236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保全人***、萨嘎县昊安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查控,经查,被执行人***、萨嘎县昊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目前无任何财产可实施保全,我院依照申请人的申请以3000000元为限额对被执行人***、萨嘎县昊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依法进行了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以“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