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中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三亚金厦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琼0271民初9550号 原告:海南中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环城西侧2号楼2**205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大兴天泰(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金厦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三亚市迎宾路大道泰岭汽车修理厂旁。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中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闽建公司)中闽建公司与被告三亚金厦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厦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闽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厦公司委托**出庭,但**未按期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视为金厦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闽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厦公司立即向中闽建公司支付拖欠的涉案装修结算款项(含质保金)598469元及滞纳金59259.91元(按逾期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分别以300000元、298469元为基数,各从2019年11月25日、2019年12月25日起算,暂计至2020年6月25日,具体应计至被告实际结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金厦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5日,中闽建公司与金厦公司签署《**禅墅6-11栋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金厦公司委托中闽建公司承包**禅墅6-11栋室内装修工程,暂估总价为1265000元,具体以实际施工结算为准。具体由中闽建公司全额垫资完成施工,施工完成并验收后,中闽建公司向金厦公司开具建筑工程“海南增值税普通发票”,金厦公司应转账支付中闽建公司相应工程款。2019年8月5日,中闽建公司完成施工任务后,双方就涉案工程总价审核结算总金额为664966元,最终确认结算审核金额为598469.40元。2019年9月10日,因金厦公司一直拖延支付涉案工程款项,造成工人上访。经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调解,双方签署支付协议,中闽建公司确认应付给金厦公司的款项总金额为598469元,并承诺2019年11月25日前向中闽建公司支付30万元,2019年12月25日前结清余款298469元,逾期按日万分之五赔付滞纳金。后因金厦公司拒不支付工程款,中闽建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金厦公司庭后书面辩称,与**的出庭陈述意见一致,即对中闽建公司主张的所欠款项无异议,双方已经过结算。对于滞纳金,双方已经有约定,对起算时间及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也认可,承认中闽建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金厦公司承认中闽建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中闽建公司也提交了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金厦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三亚金厦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海南中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装修结算款(含质保金)598469元及滞纳金(分别以300000元、298469元为基数,按逾期每日万分之五,各从2019年11月25日、2019年12月25日起算计至被告三亚金厦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实际结清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按规定减半为5189元(原告海南中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海南中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6)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