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51民初814号
原告:左某,女,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系原告丈夫),男,1986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佳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男,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男,系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左某与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左某于202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询,诉讼费未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左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的诉讼,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三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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