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440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平,系西咸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被告:陕西意景美丽乡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北塬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4MA6TG1NK4N。
法定代表人:韩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意景美丽乡村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意景美丽乡村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8元,减半收取126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梁语晴
人民陪审员 朱娟娟
人民陪审员 张亚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付志鲲
书 记 员 王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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