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20民特264号
申请人:中山市东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余成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先祥,四川省阆中市思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申请人中山市东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山市,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申请人中山市东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山市东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长 苏庆添
审判员 梁家伟
审判员 何亚成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巧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