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东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中山市东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等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二法民五初字第341号
原告:***,女,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公民身份号码×××2522。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公民身份号码×××2577。
原告:王亚爽,女,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24。
上述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雪峰,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余成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山市东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
代表人:谭华煊,该公司经理。
上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欧灶发。
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余承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组织机构代码××。
代表人:高展霞,该公司经理。
上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建业。
被告:中山市加勒比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梁文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宏杰,广东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先华,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公民身份号码×××2731。
被告:张孝忠,男,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公民身份号码×××6112。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爽诉被告中山市东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山市加勒比酒店有限公司、陈先华、张孝忠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王亚爽的申请依法追加中山市加勒比酒店有限公司、陈先华、张孝忠作为本案的被告,先由代理审判员周斌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亚爽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亚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亚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王亚爽负担。
审 判 长  胡圣开
审 判 员  李惠楠
代理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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