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东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东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20民特206号
申请人:中山市东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余成国,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先祥,阆中市思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申请人中山市东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中山市东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山市东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东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何 理
审判员 李勇源
审判员 葛贻环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秀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