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2071民初39948号
原告:中山市东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平岚东村“上下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0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中山市东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过程中向原告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但原告收到缴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其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东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