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东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伟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2071民初24421号 原告:中山市伟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翠亨村翠亨大道13号一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2474868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平岚东村“上下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408444522。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山市东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平岚东村“上下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5969150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伟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中山市东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伟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伟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伟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311.5元,由原告中山市伟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