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84民初1030号
原告:广东展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43M。
法定代表人:陆家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浩然,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会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四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83G。
法定代表人:何伟光
原告广东展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会市×××××管理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广东展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没有进行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会市×××××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展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会市×××××管理委员会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展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会市×××××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展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静雯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