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工钢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制造安装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0003号之一
原告:江苏三工钢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均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江苏均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制造安装分公司,经营场所辽宁省。
负责人:***。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原告江苏三工钢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制造安装分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