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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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0124民初119号
原告:曲水净土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扬州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百佳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曲水净土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百佳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曲水净土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齐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曲水净土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格***
书记员 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