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黑0604执2465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世纪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石油集团电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市世纪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中国石油集团电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电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黑0604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1.请求被执行人环宇公司给付工程款57108元、案件受理费1228元;2.在被执行人环宇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的情况下,请求被执行人中油电能公司在欠付环宇公司57108元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3.请求被执行人环宇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受理后,立(2021)黑0604执2465号案件。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环宇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对被执行人中油电能公司名下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664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后核实该账户为被执行人中油电能公司员工党费缴纳账户,故本院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本院向被执行人中油电能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其向本院提出异议,主张其对被执行人环宇公司的未付工程款已按照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相关法律文书向该法院执行局支付49212.97元、扣留6069.6元,其欠付被执行人环宇公司的工程款仅为1825.43元,并向本院提供了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向其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该异议正处于复议审查中;2022年6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因本案复议程序未结束,申请执行人若要求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中油电能公司的存款需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应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提供担保,本院遂再次通知被执行人中油电能公司履行,中油电能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主动向本院涉案往来款户缴纳案款57883元。上述款项中的775元作为执行费已向本院诉讼款户缴纳,其余57108元已全部向申请执行人发放。2022年7月29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2021)黑0604执2465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