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电能有限公司

某某、大庆大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604民初5253号
原告:***,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大庆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火炬街24号钧座国际写字楼2-801。
法定代表人:孙超,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国石油集团电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路45巷。
法定代表人:于润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大庆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闰公司)、第三人中国石油集团电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电能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第三人中油电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2018年10月至12月的劳动报酬共计601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10月至12月在被告单位工作,但被告以各种理由克扣原告工资,多次索要未果。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现被告已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原告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仲裁不予受理,故原告诉至法院。
第三人中油电能公司述称,我公司与中闰公司签订了合同,被告派遣原告到我公司提供劳务,我公司已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费用,被告未给付原告劳务报酬是被告的责任,与我公司无关。
被告中闰公司未出庭,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原告***由被告中闰公司派遣到第三人中油电能公司食堂从事服务员工作,工资为每月2004元。被告中闰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为***出具欠条,载明拖欠***2018年10月至12月工资,每月工资标准2004元,共计6012元。2021年3月4日,***向大庆市让胡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1年3月5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由于申请人年龄超过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故不予受理。故现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劳动者以被告即用人单位出具的欠条为证诉至法院,且诉请并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故本案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被告出具欠条确认原告的欠付工资数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理应按承诺履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庆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2018年10月至12月的劳务报酬共计60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闰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程 宇
审判员 李海文
审判员 邹 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 宇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