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电能有限公司

某某、大庆市金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民申45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市金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大庆未来城**(鼎尚金街)**楼******。
法定代表人:杨金峰,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市安顺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建街东侧燕都酒楼北侧商服**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江冰,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油集团电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于润涛,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大庆市金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峰物业公司)、大庆市安顺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达公司)、中国石油集团电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能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6民终1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金峰物业公司2019年1月还为***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因此,应当自2019年2月开始起算诉讼时效。***举示新证据,即2020年1月16日及此后数次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劳动仲裁院填写的外来人员登记表,证实***申请劳动仲裁。因此,***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二、***自2008年就在金峰物业公司工作,2010年4月金峰公司开始缴纳社保,2012年之后每年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金峰物业公司原审期间举示的2009年5月20日的合同中***的签名是伪造的,***原审期间申请司法鉴定,法院未予准许,违反法律规定。三、二审法院遗漏了***关于金峰物业公司给付其垫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2020年10月19日申请劳动仲裁的事项是请求金峰物业公司给付2008年11月25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间应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其2020年10月19日申请仲裁超过法定时效期间并无不当。***在一审期间虽对金峰物业公司举示的2009年5月20日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本人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申请司法鉴定,其二审提出上诉时亦未提出此问题,因此,二审判决认定该合同的真实性亦无不当。***在一审时未提出金峰物业公司给付其垫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其提出金峰物业公司拖欠工资及未签书面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其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秀华
审 判 员 赵 璞
审 判 员 隋国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赵 越
书 记 员 陈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