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民初1970号
原告:江苏格睿特管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童卫路5号南理工科技创新园。
法定代表人:解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亿企淦工程建设(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天山路7号。
法定代表人:倪绍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格睿特管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亿企淦工程建设(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格睿特管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缴纳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格睿特管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魏雪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于 淼
书 记 员 胡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