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格睿特管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垚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格睿特管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2021)川0191民初15618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原告
原告:**垚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怀远镇石子村5组。
法定代表人:李永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兵,四川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齐辉,四川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江苏格睿特管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童卫路**南理工科技创新园。
法定代表人:解萍,职务不详。
撤诉经过
原告**垚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纠纷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格睿特管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申请免缴案件受理费。
裁定事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垚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格睿特管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周航
二O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邓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