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福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福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新家物业清洁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28314号之二
申请人:中山市福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江陵西路53号A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07881921L。
法定代表人:陈亚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珍,员工。
被申请人:中山市新家物业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江陵西路53号的宿舍楼A栋301卡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60860535Y。
法定代表人:程良珍。
被申请人:广东顺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江陵西路53号的宿舍楼A栋301卡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4ET494Q。
法定代表人:龚春儿。
被申请人:中山市顺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江陵西路53号的宿舍楼A栋301卡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248002232。
法定代表人:龚春儿。
被申请人:龚春儿,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被申请人:程良珍,女,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申请人中山市福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新家物业清洁有限公司、广东顺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顺道物流有限公司、龚春儿、程良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中山市新家物业清洁有限公司、广东顺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顺道物流有限公司、龚春儿、程良珍名下价值相当于371270元的财产。由于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新家物业清洁有限公司、广东顺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顺道物流有限公司、龚春儿、程良珍的存款不足额,申请人中山市福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龚春儿名下的号牌为粤TX××××小型汽车一辆(查封价值为354180.96元)。申请人中山市福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追加被申请人中山市新家物业清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相当于154516.19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山市福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暂停支付被申请人中山市新家物业清洁有限公司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执13564号案件执行程序中享有的执行款(金额以154516.19元为限)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伍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