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福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新家物业清洁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执异276号

异议人:中山市新家物业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岐关东路68号岭汇名轩1幢2层12卡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60860535Y。

法定代表人:程良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慧、邱耀庭,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898101827M。

负责人:叶祝华。

被执行人:中山市福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江陵西路53号A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07881921L。

法定代表人:陈亚东。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被执行人:陈莉慧,女,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执行人中山市福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陈莉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2071执13695号]中,异议人中山市新家物业清洁有限公司要求参与对该案执行款的分配遂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中山市新家物业清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中山市新家物业清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中山市新家物业清洁有限公司撤回本案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赵 波

审判员 马庆荣

审判员 张婉仪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林爱敏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执异276号

异议人:中山市新家物业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岐关东路68号岭汇名轩1幢2层12卡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60860535Y。

法定代表人:程良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慧、邱耀庭,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898101827M。

负责人:叶祝华。

被执行人:中山市福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江陵西路53号A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07881921L。

法定代表人:陈亚东。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被执行人:陈莉慧,女,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执行人中山市福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陈莉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2071执13695号]中,异议人中山市新家物业清洁有限公司要求参与对该案执行款的分配遂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中山市新家物业清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中山市新家物业清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中山市新家物业清洁有限公司撤回本案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赵 波

审判员 马庆荣

审判员 张婉仪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林爱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