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20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NICHUNZI),女,日本国公民,1962年7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天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NICHUNZI)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天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20民初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2018)粤20执205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本案抵押财产即****下位于中山市东区富湾新村银湾北路8巷1号之一的房地产[房产证号C6××52,土地证号国(2008)易XXX]及中山市东区富湾新村银湾北路8巷1号之二的房地产[房产证号C6××22,土地证号国(2008)易X**]。其后,本院作出(2018)粤20执205号之二执行裁定拍卖上述房地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继续履行(2017)粤20民初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案执行无异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20执205号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卓靖
执行员*勇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任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