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3民辖终3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港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恒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1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天津港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恒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6民初119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港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天津港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多年来实际的办公地址在天津市河西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当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天津恒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天津恒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相关合同,以双方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为由向天津港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款及利息,应为专属管辖。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天津港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武 伟
审 判 员 朱 峰
审 判 员 解 童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