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5民初1136号
原告:***,男,生于1968年4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世彬,高县庆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锦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县庆符镇凯华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王吉均。
被告:四川泰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县庆符镇石门大道世纪尚品小区7栋1单元1楼5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辉。
被告:四川南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县庆符镇正大路4号2单元7-3号。
法定代表人:李柯。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洪兵,珙县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锦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泰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南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在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长 罗志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正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