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某某市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82执2299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市南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宝东,行长。
被执行人:**市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建设路7号。
法定代表代表人:祁守维,经理。
被执行人:**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建设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经理。
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市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的(2021)辽1382民初40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210797.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已偿还部分欠款,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时终结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1382执229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修颖志
执行员  刘世伟
执行员  张宏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司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