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民终8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淑国,辽宁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建设路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市。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万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新西路418-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市。
上诉人***、**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市人民法院(2022)辽1382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于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赔偿项目是否可以兼得,哪些项目可以兼得,事发时塔吊B实际使用人是谁以及责任比例划分等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市人民法院(2022)辽1382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1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1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凯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岳
法官助理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