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3民监1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朝阳市丰安房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南大街54-4号。
法定代表人:王朝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元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凌源市。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5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凌源市。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凌源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南大街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无业,住喀左县。
二审上诉人朝阳市丰安房屋置业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凌源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7)辽13民终25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群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黄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