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九洲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茹孜妮萨·库尔班尼亚孜、新疆九洲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2民初2122号 原告:茹孜妮萨·库尔班尼亚孜,女,1984年1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卜杜哈依拜·阿卜杜拉,新疆友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九洲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京通大道153号12栋1-3层04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201MA77U0UW2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茹孜妮萨·库尔班尼亚孜与被告新疆九洲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茹孜妮萨·库尔班尼亚孜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茹孜妮萨·库尔班尼亚孜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现原告茹孜妮萨·库尔班尼亚孜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茹孜妮萨·库尔班尼亚孜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09元,由原告茹孜妮萨·库尔班尼亚孜负担。 审判员 龚  高  峰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热米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