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腾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蚌埠腾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宇澄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14执恢162号之七
关于蚌埠腾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意公司)与江苏宇澄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澄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14民初39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宇澄公司应向腾意公司支付货款173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因宇澄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腾意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83000元。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9)苏0214执2721号。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宇澄公司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腾意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0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宇澄公司及担保人谭立武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具体如下:宇澄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分支机构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宇澄公司持有天津渤钢某某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848%的份额(投资数额119000元),本案已委托办理查封手续,因需垫付评估、审计费用,腾意公司申请不予处置;宇澄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1××**、苏B1××**的汽车两辆,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已进行轮候查封,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谭立武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公积金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谭立武名下有坐落于无锡市绿地世纪城882-602的房产一处,黎某某系共同共有人。其上设有抵押,抵押权人为无锡市新区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登记抵押权数额分别为2000000元和3000000元,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已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鉴于拍卖将产生的拍卖辅助费、税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拍卖款尚不足以覆盖抵押权,腾意公司不要求对无锡市绿地世纪城882-602的房产进行拍卖。本院至被执行人宇澄公司住所地、谭立武户籍地及其所在社居委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因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宇澄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本案尚有10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通过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腾意公司,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宇澄公司、担保人谭立武的其他财产线索。腾意公司明确表示宇澄公司、谭立武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不申请强制财务审计及执行转破产,亦不申请发布执行悬赏,并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214民初39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诗佳 审 判 员  方庆富 人民陪审员  顾秋英
法官 助理  汤光辉 书 记 员  霍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