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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某某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22执2772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所在地辽宁省建平县叶柏寿镇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李大松。
被执行人:**中,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
被执行人:邓素连,女,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
被执行人:**东,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刘艳梅,女,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建平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辽宁省建平县红山街道办事处工农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利。
被执行人:朝阳金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辽宁省建平县叶柏寿镇
法定代表人:**中。
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与被执行人**中、邓素莲、**东、刘艳梅、建平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朝阳金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322民初字第43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经网络查控系统(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传统查询(房产、保险收益、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已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六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27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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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吴国强
执行员  张 凯
执行员  王健鹏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佳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