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民终2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建平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民,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平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红山街道工农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宪、崔晓文,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平县叶柏寿建力建材商店,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红旗街北段。
经营者:胡凤芝,女,195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辉,朝阳市建平县博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赵冠森,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
原审被告:侯明睿,女,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平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平县叶柏寿建力建材商店、原审被告赵冠森、侯明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平县人民法院(2022)辽1322民初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请求本院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19元,减半收取1759.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永涛
审 判 员 刘永志
审 判 员 舒新月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雨竺
法官助理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