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民终3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平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红山街道工农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朝阳金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街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建平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2)辽1322民初3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以下问题:1、2013年3月21日,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朝阳金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结算,确定了管理费为98,581元。管理费98,581元是由哪方收取或者扣除?原审法院应予查清。2、原审被告朝阳金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建平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在2013年3月21日的工程结算单中为何没有上诉人建平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签章确认?***与上诉人建平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朝阳金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什么关系?其在2013年3月21日的工程结算单上签字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上诉人建平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意思表示?原审法院应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2)辽1322民初
31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建平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6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白 石
审 判 员 贲 娜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洁
法官助理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