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982民初462号
原告:敦煌大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
法定代表人:惠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敦煌市莫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盛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告:周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煌大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盛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敦煌大铭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敦煌大铭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敦煌大铭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敦煌大铭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敦煌大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白艳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万晓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