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1003民初9665号之一
原告南京富球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众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八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南京富球石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富球石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富球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计3800元,由原告南京富球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保山
人民陪审员 黄天华
人民陪审员 顾 震
法官 助理 左 慧
书 记 员 黄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