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众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众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区高新路证券营业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5439号
原告:***。
被告:江苏众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3号中泰国际广场01幢1单元15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区高新路证券营业部。
负责人:赵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众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区高新路证券营业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钱雪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