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西安玛雅装饰有限公司与陕西伟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陕西伟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伟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95864元(含执行费4274元)及逾期利息;******
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陕西伟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上述价值相等之收入;******
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陕西伟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上述价值相等之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