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西安玛雅装饰有限公司与陕西伟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2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陕西伟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2017年10月3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剩余案件款94593元由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现被执行人陕西伟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已将100000元交本院,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玛雅装饰有限公司。现因和解协议履行需时间等待,本案经征得申请执行人西安玛雅装饰有限公司的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魏峰波******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